深刻领悟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
作者:陶文昭(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二十一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团结奋斗第一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的题目中。团结奋斗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体现在主题、导语、正文、结束语各个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主题强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报告在总结过去十年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时强调,“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奋斗赢得的历史性胜利”。报告在各方面战略部署之后,强调“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报告在结语之前以重要段落专门强调团结奋斗的重要性,报告全篇也以团结奋斗四个字结束。党的二十大报告如此强调团结奋斗,引人瞩目,值得深思。
团结奋斗是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的需要。手段服从于目标。之所以强调团结奋斗,是因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宏伟的目标要求我们团结奋斗。目标如灯塔,指引着扬帆破浪的征程,汇聚起团结奋斗的合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通过几代人的接续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接近目标,就越是处于吃劲阶段,越是充满挑战,越需要勠力同心、奋勇搏击。要保持团结奋进的姿态,咬定青山不放松,一鼓作气直达顶峰。
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团结奋斗。我们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途光明,任重道远,有大量改革难题、发展课题、矛盾问题需要破解。我们只有团结奋斗、凝心聚力,把14亿多中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出来、凝聚起来,才能成功推进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中国式现代化。
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团结奋斗。民族复兴的新征程,绝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风高浪急甚至是惊涛骇浪,必然会遇到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敌对势力处心积虑阻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从国内看,我国发展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所有制形式更加多样,社会阶层更加多样,社会思想观念更加多样。只有团结奋斗,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才能筑起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的铜墙铁壁,才能打赢各类遭遇战、攻坚战、持久战。
团结奋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我们这样一个有着56个民族和14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很容易成为“一盘散沙”。中国共产党是团结奋斗的圆心,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才能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我们一次次跨过急流险滩,一次次战胜困难危机,都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取得的。
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确保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
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理想,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这种远大志向和抱负赋予共产党人团结一心、顽强拼搏的强大动力。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必须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团结奋斗必须弘扬优良传统。团结奋斗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标识。中华民族是有着伟大团结奋斗精神的民族,团结奋斗的价值理念深深融入并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日常行为。“人多力量大”“人心齐,泰山移”“众人拾柴火焰高”“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耳熟能详。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依靠团结奋斗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开发了辽阔壮美的大好河山,战胜了数不清的自然灾害。近代以后,面对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劫难,中国人民依靠团结奋斗同内忧外患作坚决斗争,捍卫了民族独立和尊严,书写了革新图强、共御外侮的壮丽史诗。
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赢得伟大胜利的历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号召“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号召团结全党同志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打倒日本侵略者而浴血奋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号召团结全国人民,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转折点,我们党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号召为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勇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结合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提出团结奋斗的新要求,使我们这个拥有9600多万名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更加团结统一,中华民族更加团结统一,为新时代取得伟大成就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团结奋斗的传家宝必须发扬光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团结就是力量,奋斗开创未来;能团结奋斗的民族才有前途,能团结奋斗的政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通过一代一代人的接续奋斗,跨过一道又一道难关,取得一次又一次胜利,创造了今天的伟大成就。我们靠团结奋斗创造了辉煌历史,还要靠团结奋斗开辟美好未来。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继续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将团结奋斗的传统继承好、发扬好,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团结奋斗必须汇聚强大合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造福亿万人民群众的宏伟事业,也是需要亿万人民群众为之付出辛劳和智慧的光荣事业,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胜利。团结的面越宽、团结的人越多,我们的力量就越强、胜利的把握就越大。我们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全国人民大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大团结。要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广聚天下英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形成携手并肩、和衷共济的生动局面。
必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团结与斗争是矛盾统一的,奋斗自身就蕴含斗争之义。无论敌人如何强大、道路如何艰险、挑战如何严峻,我们都必须毫不畏惧、绝不退缩,敢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要敢于同敌对势力作斗争,团结一致,同仇敌忾,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志气、骨气、底气,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坚决顶住国际上的霸权霸道霸凌行径。要敢于同各种错误作斗争。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团结,是有原则的团结。在涉及旗帜、道路、方向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同各种错误言行作斗争,在斗争中巩固和增强团结。要敢于同各种困难作斗争。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的复杂形势下,前进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往往荆棘丛生、充满坎坷。惟其艰难,更显勇毅,要在团结奋斗中攻坚克难,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